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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馆陶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欣强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在自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在今年6月至9月中旬,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毒物质镍、锌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馆陶县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仍然排放,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2011年年底至今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学军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加工点,并将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暗管直排附近坑内,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张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杨振才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有毒污水直排所租住院内渗井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振才在居民区附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初,被告人王永平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擅自进行电镀加工,将污水直排院外渗坑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平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排渗坑,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表示,河北省环境污染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处置有毒物质等,全省法院系统正对此开展集中打击。今后,法院将加大对典型案件宣传力度,以鼓舞群众,震慑犯罪,也希望群众对身边环境污染问题积极检举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