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向当事双方收费用法官调查“两头吃”
该案件最终送交衡水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为衡水中院最高、最权威的审判层级,在立案庭明确指出该案错误的情况下,衡水中院审判委员会却裁定,案件由衡水中院再审。
办案中按照规定,除了收取诉讼费用外,法官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林振峰、冯富强却从诉讼的双方收取了费用。
衡水中院立案庭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经过复查,合议庭认为,该案件的一审、二审在管辖、证据认定、实体处理上都存在重大错误,应当撤销原判决,把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05年7月,案件交由衡水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林振峰、法官冯富强进行审理。此时的蒋义忠已经被潘永奎完全绑架。他再次找到陈洪峰,要求陈洪峰帮忙联系再审法官。陈洪峰、崔保东出面,约请林振峰、冯富强吃饭,蒋义忠和潘永奎出席。这次聚会最终仍由潘永奎买单。
对于重要的案件证据,林振峰、冯富强二人进京向傅璿核实书信的真假。但在去北京之前,冯富强从潘永奎处拿走2000元,作为进京调查的费用,并让潘永奎帮忙联系傅璿。林振峰、冯富强在北京见到了傅璿。在看见两封书信后,傅璿立刻表示,“书信是假的,我从来没有给法院写过这样的信”。
询问过傅璿后,林振峰、冯富强将潘树奎叫到北京的宾馆内。“老潘啊,我们核实过了,傅璿已经说书信是假的,这对你很有利。给出点费用吧”,冯富强向潘树奎提出要求。在翻遍所有口袋后,潘树奎凑了1000元交给冯富强。“这点钱太少,剩下的以后再说吧”,林振峰对这1000元并不满意。
申诉
河北高院定性错案移交北京法院改判
经过审理,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定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三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前3次判决。东城法院立案后,经过一年的审理,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潘玉会为房屋的所有人。
林振峰、冯富强将案件提交到衡水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很快,时任衡水中院院长徐茂明主持审委会讨论。在本次审委会会议中,冯富强已将再审的审理情况作了汇报。经过审委会成员的讨论,2006年2月23日,衡水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至此,一桩错案最终铸成。
经历了3次审理,武邑法院、衡水中院均判决潘永奎胜诉,潘玉会依然不服判决结果。2006年4月初,他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河北省高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提审此案。经过审理,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定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三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前3次判决,将案件移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城法院立案后,经过一年的审理,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潘玉会为房屋的所有人,驳回潘永奎的诉讼请求。东城法院的判决将武邑法院和衡水中院的判决推翻。
此案审理中,一些法官都看出了案件的错误之处,并提出了纠正的建议。但在人情关系,乃至重金收买之下,蒋义忠等法官,甚至衡水中院审判委员会却坚持错误,不顾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程序要求,最终铸成一桩错案。
惩处
3法官炮制错案获刑
随着东城法院做出正确判决,武邑法院、衡水中院的多名法官联手炮制的冤假错案被揭穿,并引起了中央相关部门的重视。衡水市检察机关对相关法官进行了查处。
在帮助潘永奎获得北京的房产后,蒋义忠拿到了20万元好处费。他在收到钱3天后就将银行账户里的钱全部提取,并办理了销户手续。
2011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蒋义忠、潘永奎、林振峰等6人被先后刑事拘留。2012年5月,蒋义忠、潘永奎、林振峰等6人在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2012年9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义忠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潘永奎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成立,亦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林振峰、冯富强玩忽职守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另外两名作伪证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2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追访
老人起诉儿子及买房人
由于这起案件出现了重大波折,桃条胡同的这处房屋目前处于冻结状态。为了要回房子,潘玉会已将买房人及潘永奎诉至东城法院,要求撤销买房人与潘永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东城法院已受理此案,11月4日,双方已交换了证据。
目前,东城法院仍在进一步审理这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