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谢先生介绍,2013 年 4 月份,他通过广告宣传获悉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从事民间借贷担保,借款给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企业,可获得高额回报。
为谨慎起见,谢先生刚开始仅投入 10 万元,当发现能够按时足额收到约定的利息后,遂增加投入 80 余万。可到了 2014 年 9 月份,担保公司经营惨淡不仅停发利息,连投资人的本金都没了着落。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下,谢先生等人先后 3 次获得退款,但累计金额只有 7 万余元,还不到投资总额的 10%。
2018 年 12 月份,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 年以来,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以投资企业能获得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广告宣传,用借款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已签名的空白借款合同和空白收据,以助业瑞信公司为担保,与群众签订三方合同,大量吸收社会资金。
法院认为,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 4 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已分别判刑,并处罚金。
案件宣判后,让谢先生等人疑惑不解的是,法院不知何故没有依法处置涉案财物。5 月 7 日下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亚雷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被害人,应该称为集资参与人。" 助业瑞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所以没有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是因为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9 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李亚雷表示,对于已经审理终结而且生效的案件,如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根据 " 新规 " 去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律师谢子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