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早晨,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民警在渚河路与滏东大街口北100米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5时40分许,丁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冀DKB8**行驶至检查点,民警在对丁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询问,驾驶人丁某某表示,自己是昨天晚上喝的米酒,已经睡了一晚上,应该没有问题了。恰好手机没电,充电器放在车里,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没想到刚开没多远就被查住了。
很多驾驶人对隔夜酒严重性认识不够,这还是法律意识薄弱,如果第二天要开车就应该避免前一天晚上喝的过多、喝的过晚,导致体内酒精隔了一夜也没能完全代谢掉。酒驾是不以喝酒时间做为处罚依据的,只要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在酒驾范围以内,就会被认定为酒驾。
最终,丁某某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驾驶证记扣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邯郸交巡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要提高自己安全驾驶的要求,毕竟血液中带着酒精驾车上路,无论何时,都是危险重重。
(邯郸市交警支队邯山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