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邯郸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河北省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02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5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124元/年,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232元/月。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3月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标准调整到位。各县(市、区)(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高度重视,将此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作为助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确保4月底前完成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5月10日前将调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反馈。
(二)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低保相关政策,强化动态管理,根据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资金保障到位。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低保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足额列支低保资金预算,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