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 告
根据中央和省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来邯或返邯人员有疫区居住史、途经史或者与疫区人员、患病人员接触史,应在24小时内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者驻地村(社区)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
二、来邯或返邯人员明知患有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紧急措施。
三、来邯或返邯人员不得携带或托运、转运行李、物品中含有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及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物品。
四、复工企业知悉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应立即对其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任何人不得阻挠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生产以及侵犯企业及返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任何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法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县乡村公路,影响交通运输秩序。
希望广大群众监督,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形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