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邯郸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力度,有力维护了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1.大名县健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接群众举报,大名县市场监管局对大名县健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店口罩、84消毒液等部分防疫用品价格涨幅比较大。大名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药店拟处以98000元罚款。
2.魏县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接群众举报,魏县市场监管局对魏县阳光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将部分政府补贴蔬菜打包成精品蔬菜高价出售。魏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该超市拟处以3000元罚款。
3.涉县蕾芳药房未明码标价案。涉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药房部分药品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涉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药店拟处以5000元罚款。
4.临漳县好又多超市哄抬物价案。接群众举报,临漳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漳县好又多超市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部分农副产品涉嫌哄抬物价,临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该超市拟处以8000元罚款。
5.丛台区永康大药房哄抬物价案。丛台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药房部分口罩价格偏高,丛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药房拟处以9000元罚款。
6.广平县益民药房未明码标价案。广平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广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药房处以1000元罚款。
7.馆陶县名都药房未明码标价案。馆陶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药房部分口罩进货没有发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馆陶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药房拟处以6713元罚款。
8.鸡泽县同仁药房哄抬物价案。鸡泽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药房部分口罩价格偏高,鸡泽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该药房处以1000元罚款。
9.永年区张素霞卫生室哄抬物价案。永年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卫生室部分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价格偏高,永年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卫生室处以1000元罚款。
10.成安县民心药房未明码标价案。成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该药房部分商品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成安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药房处以3600元罚款。
来源:邯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