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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布疫情防控期间首批价格违法案件

来源:邯郸新闻网编辑:保存2020-02-01 12: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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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邯郸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出重拳、亮利剑,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公布首批5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1.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欺诈案。2020年1月28日晚,根据群众举报,复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前进店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在2020年1月26日所销售的大白菜标价为1.39元/斤,但实际结账时以7元/公斤价格销售,当日共售出15笔;该店销售的其他蔬菜也存在此类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成安县快安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该药房于2020年1月27日销售3M口罩的价格为5元/个,而次日(2020年1月28日)销售的同型号3M口罩的价格为20元/个,此行为涉嫌哄抬物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行政罚款。

  3.邯郸市友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该公司将员工福利口罩(赠品)以每个35元、38元销售给顾客12个,本不应销售,也未明码标价。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432元,并处5000行政罚款。

  4.肥乡区春天药房哄抬价格销售消毒液案。该药店以0.98元/瓶的单价,购进84消毒液30瓶,疫情前销售价格1.5元/瓶,疫情防控期间以6元/瓶抬价销售,提价幅度512.25%,违法所得135元,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肥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处予5倍罚款675元;未明码标价行政罚款2000元,合计行政处罚2810元。

  5.肥乡区福和堂医药商场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该药店以1.1元/个的单价,购进长春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罩50个,疫情前销售价格2元/个,疫情防控期间以5元/个抬价销售,提价幅度达354.55%,违法所得150元,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肥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收违法所得150元,处予5倍罚款750元;未明码标价罚款2000元,合计行政处罚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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