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开展了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质量和价格联合检查。
检查中发现:邯郸市利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峰峰民康药房、邯郸市国森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峰峰矿区孙庄店、河北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邯郸市峰峰矿区仁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滨河路店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邯郸市平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峰峰矿区通安药房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予以立案,将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下一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群众反映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质量和价格等焦点问题的管控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质量不达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
(微观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