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乔宾娟)日前,邯郸市政府发布《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该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做出新规定。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告规定,邯郸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安市、成安县、磁县、临漳县、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重点防火区、殡葬服务等场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七月十五、十月初一以及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其他县要在本通告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在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方面,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每个乡镇设立零售点不得超3家,在全年禁止燃放的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供销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