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规〔2019〕9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邯郸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安市、成安县、磁县、临漳县、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重点防火区、殡葬服务等场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七月十五、十月初一以及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县要在本通告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每个乡镇设立零售点不得超过3家,在全年禁止燃放的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购买
公安、应急管理、供销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到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营造浓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氛围。
(二)公安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检查、督导,强化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供销部门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
(五)全市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