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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9-10-30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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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自由职业者等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乔宾娟)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日前,邯郸市出台《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从即日起,该市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较低贷款利息。

  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满足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条件,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不高于上年度该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可在10%至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愿缴存人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需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自主缴存年限连续计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该市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个人账户的异地转移业务,不能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不能下调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发生不履行缴存义务或不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情况的,中心有权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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