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8日,邯郸交警邯山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南环路与左西路交叉口设立临时执勤点开展违法治理时,短短五分钟内,查获2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早晨6时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冀D C5E**白色奥迪汽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神色慌张,面色微红,车内散发着酒精的气味。民警随即要求驾驶人出示其相关证件,并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9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5分钟不到,这起酒驾还没处理完,其他执勤民警又发现发现一起酒驾违法行为,经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毫克/100毫升,同样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只要驾车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毫克(包括20毫克)—80毫克(不包括80毫克)/100毫升之间,就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终,对于这两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两位驾驶人均被处以机动车驾驶证记扣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在此,邯郸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身体不受控制,反应、判断也较正常状态迟缓,不仅驾驶人本人极易出现意外,也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安全,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实在是害人害己、后患无穷,请大家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