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
六、为让广大市民了解熟悉停车新规,我局于2019年8月28日开始对人行道以上违法停放的车辆张贴违法停车提醒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对人行道以上违法停车实施管理处罚工作,请当事人自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七、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