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由市公安局移交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请于8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hdstgb@126.com,电话3111150。
附件1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2019年7月16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会,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由市公安局移交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经备案设置的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或指定区域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即以下行政区域: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
六、我局将自2019年8月19日至8月25日对人行道以上违法停放的车辆张贴违法停车提醒单;于2019年8月26日起对人行道以上违法停车实施处罚工作,请收到通知的当事车主于7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10日后由市交警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6日
附件2
关于《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当前全国文明城市复检工作,根据《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质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抓拍处罚等工作。由于该项管理职能刚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为使市民周知并按规定在人行道以上停放车辆,特起草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