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孟先生向邯报全媒体新闻热线反映,他的车在收费停车场被剐蹭,停车场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收取的是“场地费”,不承担车辆受损、丢失,或财物被盗等责任。孟先生对此提出异议。
据孟先生介绍,前段时间他去乐颐电脑城,将车停在稽山新天地附近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当他取车时,发现车的左前保险杠被剐蹭,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他便向停车场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可工作人员却告知停车场对此没有责任。
据了解,收费停车场声称“只收费不担责”并不是个别现象。在光明南大街一处收费停车场,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当时看到肇事车辆,他们会将其拦下,或事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影像资料,但也仅此而已。
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说,停车场目前收取的是“占地使用费”,不包含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停车场不承担车辆受损、财物被盗等责任。
针对孟先生的遭遇,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李文奎律师认为,当车主将车辆存放于收费停车场时,双方相当于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在存放车辆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等,找不到肇事车辆或人员时,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文奎律师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凡是单方面不适当地减轻一方责任,而加重另一方义务的,如提示包含“责任自负”“一切”等内容,在法律上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