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见到了周先生,他向记者讲述了这件让他郁闷的事。
司机周先生:我是建筑垃圾管理处下属一个汽车服务公司的,我们这个车是在建筑垃圾管理处入的户,必须要加盖。为了不污染环境、不漏洒才加的密封盖。
周先生说,他的这辆车是经过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备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改装加盖的车厢。如果没有盖则将不允许运输建筑垃圾。可这样的加盖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却被交警部门的民警查处了。
司机周先生:12月9号晚上,我们走到人民路这,交警把我们拦住了说我们是私改车型,我出示了我们的证件,说我们是专用车,交警不同意说不了解这个事。
周先生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执勤大队的民警现场查处后,给了他一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记者注意到,通知书上明确指出违法原因为:该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代码为:10872。这个违法原因,周先生表示接受不了。
司机周先生:我这个车也是在交管部门审过的车,审车的时候你们也同意了,给我发的本盖的章。然后垃圾管理处也认可这个车,然后交警就不认可。我们拉土也不容易,一罚就是500块钱,说我们私改车型。
周先生说,他的建筑垃圾运输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照片也是改装车厢盖之后的,并且也有邯郸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可为何交警同志就是不允许呢?带着疑问,记者和周先生一起来到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民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的处罚,周先生如果有异议,建议他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民警处罚错了,可以撤销。如果处罚正确,继续维持。目前对于处罚究竟是否合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执勤大队的工作人员暂时无法给出解释。
来源:民生大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