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交警渚河大队通过缉查布控平台报警,一车辆号牌为冀DC***2的白色宝马轿车疑似套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即调度辖区民警进行拦截。
随即,民警在中华大街与北仓路将其拦截一车辆号牌为冀DC***2的白色宝马轿车,民警在核对车辆信息时发现该车车身颜色与其不符,车辆登记车身颜色为蓝色,而这辆车为白色,其它车辆信息都与其相符,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询问。
经了解得知,这辆宝马车的车身颜色是经过改装的,而司机并没有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就擅自改变了车身颜色。
随后民警对违法司机擅自更改车辆颜色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爱美”没有错
但私自改变车身颜色,不备案
就是你的错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车身颜色、使用性质等有改动的,应当按规定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进行变更登记。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