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先芬与张强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先芬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强,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店上乡普高村。身份证号:13043119750210035X。
执行依据:(2015)鸡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人36266.24元及相应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4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 10 %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7510512
联系人:郝静强
执行法院:鸡泽县人民法院
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仲山与曹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亚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仲山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亚光,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59号15-2-4号,身份证号:130404197404080018。
执行依据:(2016)冀0429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曹亚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仲山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2014年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被告曹亚光负担。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076 17752967111
联系人:梁建星 李博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相军与张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力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白相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力波,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高开王快镇后楼下村2区182号,身份证号:130502197510025314。
执行依据:(2016)冀0429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力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相军14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的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张力波负担。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076 15130979570
联系人:梁建星 刘伟凯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玉山与林鑫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鑫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焦玉山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鑫保,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沿村镇潭庄村人,身份证号:130429196604206730。
执行依据: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57046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2%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131
联系人:魏英军 李昕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浩明与郑平考、苗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平考、苗香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路浩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平考,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年区小龙马乡郑庄村人,身份证号:130429195705195212。
被执行人:苗香枝,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永年区小龙马乡郑庄村人,身份证号:130429195605085227。
执行依据: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6151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2%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131
联系人:魏英军 李昕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佳佳与董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晓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宁佳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晓梅,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刘营镇龙泉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911240845。
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012
联系人:段聚兵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现书、王博达、史为芳与高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和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现书、王博达、史为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和平,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西阳城乡南阳城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310278018。
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3321元,案件受理费4081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012
联系人:段聚兵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超辉与郭大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大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单超辉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大昊,男,生于1989年9月16日,汉族,住永年区讲武乡张虎庄村9区75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09163435。
执行依据:(2017)冀0429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大昊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8400元,案件受理费2468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135
联系人:李记民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燕锋与刘贵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贵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连燕锋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贵鹏,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南沿村镇西大慈村,身份证号:130429196309237390。
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刘贵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连燕锋借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刘贵鹏负担。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0%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076 15130979570
联系人:梁建星 刘伟凯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佳佳与孟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宁佳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孟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刘营镇龙泉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805050810。
执行依据:(2015)永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012
联系人:段聚兵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兴与苏宋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宋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宋国兴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宋杰,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正西乡西高固村十区147号,身份证号13042919790810261X;
执行依据:案号(2016)冀0429民初2793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苏宋杰赔偿原告宋国兴玻璃款67600元,被告苏宋杰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38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给福3800元;剩余款60000元,被告苏宋杰十二个月付清给原告宋国兴即:被告苏宋杰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每月最后一日前分别给付原告宋国兴5000元(当月有特殊情况,可延期五日)。二、如被告苏宋杰逾期未按上述分期付款义务履行,原告宋国兴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苏宋杰并支付原告宋国兴欠款67600元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0%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0-6687076 13363105829
联系人:梁建星 李博
执行法院: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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