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人郭某丰今年51岁,家住临漳县孙陶镇胡郭村;被告人胡某刚40岁,与原告人系同村。
临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6时许,郭某丰与村支部书记(胡某刚的父亲)在村内相遇,因郭某丰曾反映过支部书记的经济问题,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
胡某刚到现场后,与郭某丰摔打在一起,并对郭某丰拳打脚踢。后经法医鉴定,郭海丰右膝内侧半月板破裂,属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1日,胡某刚到临漳县公安局孙陶派出所投案。其亲属自愿将赔偿和补偿款3万元交至临漳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刚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有自首行为,并愿意赔偿受伤村民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刚故意对他人身体拳打脚踢,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虽属主动投案,但直至开庭时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主动到案,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正当防卫的理由,经查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
10月31日,临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胡某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赔偿原告人郭某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70.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