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邯郸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
13名被告人中,其中八名在执行人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且有转移财产等行为,在依法被实施司法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刑罚;五名被告人在拒执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被执行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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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集中宣判是邯郸中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成果的集中展示,通过这次集中宣判,展示出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震慑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让法治的力量护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依法惩治拒执罪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邯郸中院公布了我市依法惩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专项活动的典型案例: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 被执行人张某仓、张某鱼与申请人武安市矿山镇令公村村民委员会侵犯合法权益纠纷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1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某仓、张某鱼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从武安市矿山镇令公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内搬出。
2014年10月15日,原告武安市矿山镇令公村村民委员会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仓、张某鱼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2016年9月30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仓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处张某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案例二 被执行人贾晓某与申请人贾甲、贾乙、贾丙、贾丁、贾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贾晓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杜庄村西北角贾某(已故)宅基地(地号1-63)上所建楼房第1层的南边5个门市交付原告贾甲、贾乙、贾丙、贾丁、贾戊使用。
2015年12月15日,原告贾甲、贾乙、贾丙、贾丁、贾戊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贾晓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贾甲等五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该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贾晓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自诉人自愿撤回对贾晓某的刑事自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三 被执行人张某、冯某与申请人闫某故意伤害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张某、冯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医疗费各项损失合计69200.87元。张某、冯某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邯市刑终字第00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28日,原告闫某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冯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闫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冯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该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对二人的刑事自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四 被执行人王某、范某与申请人杜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杜某114453元。王某、范某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王某、范某申请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邯市民申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形严重。
2016年12月8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邯郸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