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魏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江晓敏返还郭某某彩礼款35000元。判决生效后,江晓敏拒不执行该判决,2016年4月7日,郭某某向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16日,魏县人民法院对江晓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告人江晓敏拒绝报告个人财产情况,2018年3月27日,魏县人民法院向江晓敏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0元,但江晓敏仍不报告财产和履行法院判决。
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江晓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江晓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江晓敏有期徒刑十个月。
魏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手段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并专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办公室”,以坚定的决心、超常的举措、强有力的手段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今年以来,魏县人民法院已分6批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86件,已抓获到案23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人,在各项集中执行行动中共司法拘留、拘传被执行人200余人,2016年以来已实际执结到位标的额1.096亿元,为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