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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法院集中宣判12件拒执罪案件,同时发布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来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保存2018-10-17 22: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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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在市中院的统一部署下,我市广平、成安、磁县、峰峰、永年、肥乡、涉县、武安、魏县法院依法对十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此次公开宣判涉及劳务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类型,共13名被告人被分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邯郸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0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件。邯郸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李国英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我市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措施和相关情况。

  张动地、朱庆华、刘振江等八名被告人,在执行人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且有转移财产等行为,在依法被实施司法拘留,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的刑罚;郝秀峰、刘海峰、孙艳红、李帅飞等五名被告人在拒执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被执行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分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此次集中宣判是我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成果的集中展示,通过这次集中宣判,展现了法院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震慑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让法治的力量护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案件一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张某某赔偿款分割纠纷一案,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判决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返还赵某某、张某赔偿款412857元。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被告人张动地在成安县人民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经成安县人民法院发出罚款决定书后,仍拒绝报告财产,被告人张动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案件二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欠款60000元,并支付相应银行利息;判决朱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欠款70000元,并支付相应银行利息;判决朱某某归还原告段某某47500元。以上三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朱庆华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法院报告当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至今也未报告近两年内的收入情况。被执行人朱庆华在侦查阶段曾履行7万元。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成安县人民法院向其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义务,且在受到法院司法拘留及罚款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和申报财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朱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乔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支付借款96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乔某某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人员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实施司法拘留,多次做工作后,刘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银行流水显示其常有巨额现金流。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振江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四

  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某、王某某(在逃)支付借款200余万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对赵某某实施司法拘留。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赵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有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存款等。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五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高某某偿还郭某某借款85280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广平县人法院先后向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2月6日因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被告人高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将其名下的轿车一辆予以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能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故意隐瞒转移其名下的财产,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六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工资21140元。判决生效后,广平县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平县人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6月15日分别对张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能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不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七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民事判决,判决江某某返还郭某某彩礼款3500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某向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魏县人民法院对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10日,魏县人民法院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江某某罚款10000元。经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江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八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某等人偿还石某某本金25万元及利息1.35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两次向赵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赵某某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经法院调查,其名下有两辆汽车,月工资达五千元左右,收取了1万元租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与石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石某某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永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当执行,其有工资收入及收取了一定的租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劳动收入,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在对其下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对被告人赵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九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刑拘在逃),偿还王某某、靳某某借款75343.16元及相应利息,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86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孙某某等三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既不报告财产又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刘某某、孙某某分别与靳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被谅解。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孙某某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孙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十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原肥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的父亲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39200元。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李某某自愿为其父亲提供担保。肥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裁定追加李某某为被执行人,查封了李某某所有的轿车一辆,并送达了限期交付轿车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将车交付法院,但李某某未按执行裁定的期限交付车辆,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家人已交纳被执行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肥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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