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和国家、省相关政策指导意见精神,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优化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业务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各管理部业务窗口根据相应提取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核对信息系统个人缴存账户信息,直接办理提取业务。
二、个人缴存账户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的,需由所在缴存单位出具证明,各管理部负责修改正确或补充完整。
三、销户提取的,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特殊情况下,经职工本人确认单位已为其足额缴存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也可提取。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如该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该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