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后,鸡泽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责令鸡泽镇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2018年10月7日,田某某(男,44岁,鸡泽镇人)在信天超市附近违章停车被鸡泽县交警大队民警贴罚单。该田某某对贴罚单不满,采取录制辱骂鸡泽交警的小视频发至微信群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询问,嫌疑人田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如实交代了其在网上辱骂交警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田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提示:
网络非法外之地,违法必追究!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鸡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