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怀军因其犯罪行为,多次被刑事处罚,其出狱后不思悔改。2011年5月份,李怀军开始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及其家族人员被告人李明明、李庆龙、李鹏飞、李兆峰等人通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10月4日,李怀军因在魏县开元东路京华商厦门口停车,与京华商厦承租人勾海龙、郝立国发生矛盾,便纠集跟随其的被告人郭飞龙、宋三波、王亚鹏、李晓杰、赵士超、张桃磊及柴天恩、王关星、李庆东(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锨、木棍等凶器与勾海龙、郝立国二人进行互殴,致郝立国重伤,此后又找到诊所医生薛广旭(另案处理)将在打架过程中头部受伤的王关星伤口扩大,指使被告人李鹏飞、郭飞龙等人将宋三波鼻骨、左手砸伤,使二人均达到轻伤鉴定标准,随后,指使同村的李书军到公安机关虚假报案,又安排多人到公安机关出具王关星、宋三波的轻伤系被勾海龙、郝立国造成的虚假证言,对勾海龙、郝立国进行诬告陷害。通过该案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了以李怀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1月,李怀军伙同他人成立了“翼龙贷魏县办事处”(后更名为“翼龙贷魏县营运中心”),李怀军任总经理,先后任命李平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路路、王芬担任经理,成立了“风控部”“催收部”“文员部”,依托此平台,明确纪律规约,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非法讨债,为非作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翼龙贷非法攫取、敲诈勒索,聚敛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统一由李怀军进行管理、支配,通过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住宿、支付住院费、购买物品、为违法犯罪平息事端,笼络控制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李怀军组织、领导下,以被告人李明明、郭飞龙、杨刚军、李庆龙、宋三波、朱战夺、李鹏飞为积极参加者,李兆峰、陈佳森、李路路、张顺泽、陈凯、赵士超、张明明、王亚鹏、李程飞、邵振喜、李晓杰、李致辉、王路民、刘艳军、王芬、张桃磊、申帅朋为一般参加者,为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采取敲锣打鼓、扯白条幅、侮辱谩骂、摆灵堂、裸露纹身、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群众,显示组织势力,滋扰、威胁、哄闹、聚众造势,多次到魏县、临漳县、广平县、永年区、曲周县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外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妨害作证、伪证犯罪24起,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称霸一方,在当地及周边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对李怀军等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刑罚。
(邯郸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