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晚高峰期间,交警邯山大队二中队民警在路面执勤巡逻,巡至陵西大街和农林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辆大型校车冀DH16**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在上车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按规定应配备三个安全逃生锤,可车上一个逃生锤缺失,还有两个逃生锤用铁丝固定根本无法使用。安全逃生锤“被绑架”事件已经不是新闻,可校车逃生锤“被绑架”是致孩子们的生命安全于何地?逃生锤的设置本就是为了起到“维护安全,预防万一”的作用。即在密闭的车厢里,当事故发生时,供乘客破窗逃生使用的。逃生锤“被绑架”,在遇到危险时,无法取下,还如何逃生?安全逃生锤的设置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也就是说这些安全设备除了必须有,还要有效并可以使用。
查到隐患后,二中队民警对校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驾驶人给逃生锤“解绑”,并立即补上缺失逃生锤,彻底消除违法行为。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孩子的安全大于天!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邯郸交警会始终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以“零容忍”、“高压线”态势严管重罚,全力维护校车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