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越溪府项目“6·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市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越溪府项目“6·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邯安监管呈〔2018〕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越溪府项目“6·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李东亮,群众,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司机,安全意识不足,未接受本岗位专业技能培训,非法持有假《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李会林,群众,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场负责人,擅自违规组织自行安装塔式起重机;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中违规认定塔机安装合格,并投入使用;指使不具有起重机司机上岗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所在单位按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并给予20000元经济处罚。
2.范怀林,群众,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郸碧桂园·越溪府项目部安全部部长,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所在单位按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并给予12500元经济处罚。
3.陈立扬,中共党员,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郸碧桂园·越溪府项目总工程师,对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违规进行联合验收并认定塔机安装合格、投入使用,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所在单位按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并给予其12500元经济处罚。
4.李冬晴,中共党员,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组织施工,对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存在的管理问题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所在单位按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其批评处分,并给予13000元经济处罚。
(三)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李书强,中共党员,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原主管城建执法的局领导调走后,未向城建大队明确临时分管领导,造成执法不规范、制止违法施工行为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给予问责单位。
丛台区城管执法局、丛台区产业新城管委会制止违法施工行为不到位,责成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关运昌,群众,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定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81000元30%的罚款,计24300元。
2.张雪涛,中共党员,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000元30%的罚款,计18000元。
3.郭修权,群众,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郸碧桂园·越溪府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之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78000元30%的罚款,计23400元。
(六)给予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违法使用持有假《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违规安装塔式起重机;塔吊直梯防护设施不足,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违规进行塔机联合验收,认定安装合格,投入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处25万元罚款。
2.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违规进行塔机联合验收,认定安装合格;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司机《特种作业资格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处23万元罚款。
3.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令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违法开工建设邯郸碧桂园·越溪府项目;未有效监督邯郸市新赵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之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23万元罚款。
(七)其他处理。
1.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由市安全监管局将其列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由市建设局对下述两个单位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1)邯郸市正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后,在未实施安装和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情况下,预先出具了与施工进度不符的塔吊安装自检合格报告和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
(2)邯郸市新赵市政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专业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未对塔吊随机技术文件、安装、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有效监理。
(3)严格做好处理落实工作。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内部处理由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到位;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罚款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落实到位;给予组织处理人员和问责单位由丛台区区委、区政府负责落实到位;给予其他处理由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到位;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由北京昌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邯郸市帛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新赵市政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和邯郸市正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到位。相关处理落实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9月25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特此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来源:邯郸市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