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刘某科对刘某的陈述不满,不听法庭劝阻,站起拍桌子辱骂刘某,旁听人员刘某的父亲随即冲进审判区叫骂,开庭法官告诫双方注意法庭纪律时,已经丧失理智的双方冲向对方,相互谩骂、殴打,致使法庭审理被迫中止。随后,刘某科带来的三名旁听人员与原告刘某也参与其中,在庭审法官拉架的过程中,刘某科方将刘某父亲脸部打伤。最终,涉事双方被及时赶来的法警现场控制。
鸡泽法院认为,刘某科等六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违反了庭审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科等五人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点评:
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
近来,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的事件时有发生(今年我院已处置类似案件4起),这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