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简介
施某两年前从某汽车销售门市贷款购买一辆汽车,施某称当时办理手续时交押金2000元,截止2018年贷款已还清,可押金不给退。无奈之下,施某到永年区工商食药局进行投诉维权,请求退还押金2000元。但当时所交的贷款押金没有书面协议,由于时间较长双方所说金额不一致,施某进行举报,经分局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果达到了双方满意。
二、调解过程
永年区工商食药局接到投诉后,立刻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解。施某称自己当时交押金2000元,但押金条已丢失;汽车销售店称当时交押金1000元,且施某没有押金条所以汽车店无法退还押金。经执法人员调解,汽车销售门市为其在存根中查到施某当时交押金1000元,经执法人员调解,最终销售门市将押金1000元退还施某且让施某退下押金条。
三、案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凭证的义务,相应的消费者也应该保护好自己的相关凭证。在日常购物特别是购置大宗商品时,消费这务必要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证据材料,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食安永年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