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考兴在武安市贺进镇英脑村西私自动用钩机以修路为名偷挖石头,并将本村张某某的荒地挖掉。被害人张某某因此事到镇政府、森林公安、国土等部门投诉。国土部门责令张考兴停产。为此,张考兴先后三次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报复,2017年3月,被告人张考兴指使被告人白庆方纠集他人到张某某家对其进行恐吓。同年4月,在张考兴指使下,白庆方纠集郭军卫等二人在一漫水桥附近将骑摩托车途经此地的张某某踹倒后逃跑。同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考兴指使被告人白庆方驾驶黑色捷达车带领郭军卫、王超刚、牛登辉、李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沙洺村,后郭军卫、王超刚、牛登辉、李某某四人将张某某打伤。经武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张考兴分两次给了白庆方等人现金3000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考兴为泄私愤,雇用被告人白庆方、郭军卫、牛登辉、王超刚等人报复伤害被害人张某某,致轻伤一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二年二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