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在担任邯郸市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和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2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消费支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邯山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通过新建成的标准化数字法庭,对庭审全程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市、区监察委领导在该院执行信息指挥中心通过集控中心系统远程旁听庭审。该集控中心系统包括音频、视频、证据、庭审记录管理与展示,与数字化审判庭相连接,院领导可以通过庭审系统对开庭情况进行监督,规范庭审行为,为规范司法行为、公正高效办案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邯山区法院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细化和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不断加强与区检察院、区监察委的协调配合。这次成功开庭审理邯山区监察委承办的“第一案”,开创了邯郸市初步构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间配合衔接机制的先河,为今后探索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