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在邯山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记者旁听了被告人段某某等7人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一案。据了解,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将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瓶2345余吨,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铸造工厂。黄某某、赵某某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并将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认识后,梁某某在明知郭、陆二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养牛场内的工厂和一套拆解炼铅设备租赁给郭、陆二人。郭某某、陆某某将从段某某处购进的814吨和从别处购进的155余吨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粉碎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郭某某、陆某某将粉碎后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段某某、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拆解废旧铅酸电瓶用于炼铅的情况下,或向他人提供废旧铅酸电瓶,或为他人提供场地,为他人经营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明知废水为有毒物质,仍利用渗坑进行排放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建民还向记者介绍了其它案件的情况。如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一案,2016年9月至10月,马某某、吴某某无任何资质,在一村南经营镀锌加工厂,张某某担任技术人员。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渗坑内,经监测废水含总锌结果值1#为109mg/L、2#为120mg/L,总铬的结果值1#为2.47mg/L、2#为2.9mg/L等。大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明知企业生产的废水为有毒物质,仍利用渗坑进行排放,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和认罪从轻处罚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彰显邯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王建民介绍,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证据裁判规则,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判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彰显了我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力度,震慑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由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大名县、广平县进行审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余3起案件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