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审贷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资金挪用于购房。
以往市民买房交付首付款时,可能直接用大额现金,或借亲戚朋友的卡用于缴纳结算。对此,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因退房等原因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不得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强化抵押合同备案管理加强信息互通
据了解,有些购房人在购房网签备案后,并不对其房屋进行登记,办理房屋不动产证。因此,要想核查个人住房情况,网签备案合同信息可覆盖房屋登记信息。对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同时,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
各抵押权人在办理各类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抵押权人要严格审查抵押人的真实身份,确保抵押合同为抵押人真实签字。抵押合同签署后,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抵押合同备案。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当核对抵押的主体和客体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对完成抵押合同备案的抵押权人出具《房屋抵押合同备案证明》。
记者采访了解到,房产管理部门将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进行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享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给予严厉处罚。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也将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