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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法院公布2017年十大拒不执行判决典型案例

来源:邯郸法院编辑:保存2018-01-03 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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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社会公布了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其中,自诉案例3起,公诉案例7起。

  截至目前,邯郸市各级法院依法拘留1641人,以拒执罪立案280人,以公诉模式追究215人、履行183人,以自诉模式追究65人、履行51人。

  下为部分典型案例:

  1、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撞伤行人,人间蒸发逃避执行

  2014年11月8日,张某兵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张某芳撞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兵未进行相关赔偿,伤者将其诉至涉县法院。2015年8月20日,法院判决张某兵赔偿伤者130038.02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兵拒不履行义务,伤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兵亦未主动履行。后经执行干警调查,查出张某兵每月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明显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兵迫于执行压力向涉县法院交纳了1万元赔偿款,之后再次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离开居住地逃避执行。

  2016年12月10日,涉县法院以张某兵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涉县公安局移送侦查,该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涉县法院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由申请执行人张某芳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张某兵的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面对严厉的打击态势,被告人张某兵家属与伤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谅解。最终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离婚父亲逃避次女抚育费

  2004年,李某霞与丈夫李某国离婚,判决婚生大女儿随李某国生活,二女儿随李某霞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大女儿年满18岁后,李某国按其月收入的25%负担二女儿的抚育费。

  判决生效后,李某国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4年6月26日,二女儿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2012年6月—2014年6月期间李某国应担负的抚育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李某国拒不执行。

  经执行干警细致的财产调查,发现李某国银行存款5万元,工资卡余额1155.37元。另查明,李某国提供的工资证明显示2012年6月—2014年6月实发工资101355元,但法院调取其工资表显示2014年实发工资122173,2015年1-10月实发工资57173元。李某国通过提供虚假证据减少其应负担的抚育义务。

  在法院严厉的执行压力下,李某国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3、租客拒不腾出法院判决的房屋获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1月6日,鸡泽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崔某某将鸡泽县百汇市场内的一间门市返还给某房地产公司,并履行支付拖欠该公司的租金8987元等义务,判决生效后,崔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1月3日,鸡泽法院在崔某某所占用的鸡泽县百汇市场内的2-16号门市张贴公告,责令其在2016年11月10日前迁出该门市,返还给房产公司,并决定对崔某某罚款2万元。崔某某未在公告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亦未缴纳罚款。

  2016年11月11日,房地产公司向鸡泽县公安局邮寄报案材料,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后,被告人崔某某面对法律严惩的后果,主动从所占用的门市迁出,并将钥匙交给法院执行干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其返还门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绝执行,致使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崔某某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且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将法院民事判决确定其返还的房屋予以交付,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4、借钱不还,法院拘留也不还!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陈某某、武某某向冯某某借款本金21.7万元,到期未偿还。临漳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武某某给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846.3元。判决生效后,陈、武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冯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漳法院立案后,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陈某某拒不履行,并拒绝报告财产。

  2016年4月26日,临漳法院对陈某某做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陈某某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漳法院将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由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2017)冀临检诉刑诉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面对严厉的刑事惩罚,陈某某亲属积极与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执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5、宝马车主借款29万元“还息不还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4月起,李某某先后三次向姜某某借款共计29万元,写有借款证明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后李某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余款经多次催要未还。姜某某遂向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魏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偿还姜某某借款29万元及约定利息。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拒绝履行,姜某某向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魏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李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宝马牌小型轿车一部,且在其丈夫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经魏县法院罚款后李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2016年8月3日,法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向魏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完毕后,由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冀魏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魏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某的行为取得了姜某某的谅解。

  魏县法院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是鉴于李某某当庭认罪,并与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其余包括,陈某某拒不执行交通事故赔偿金案;牛某平民间借贷,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案;闫某某诉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刘某某交通肇事拒不赔偿案;张某某借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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