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11时43分,刘某驾驶一辆奥迪车,沿临漳县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黄辛庄村光明街交叉路口时,潘某驾驶海马轿车由北向东左转弯,两车躲闪不及发生猛烈碰撞。海马轿车载有5名大人,4个孩子,事故造成潘某等4人不幸遇难(其中两名儿童当场死亡),刘某等其余6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警方调查,刘某今年31岁,临漳县张村集乡人,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曾因超速行驶被记6分、3分,饮酒后驾车被记12分,累计记分21分,驾驶证被暂扣。潘某为“C1”型驾驶证,没有记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警方认为,刘某在驾驶证被依法记21分,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超速,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潘某驾驶机动车超员,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所以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