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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停车场只收钱不负责车辆安全引争议

来源:燕赵热点编辑:保存2017-11-15 1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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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邯郸市民李先生反映说,他的爱车在收费停车场被其它车辆剐蹭后,工作人员却称收取的是场地费,不承担车辆受损、丢失,或财物被盗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难道停车场只负责向车主收钱,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吗?


 

  据李先生介绍,11月12日下午,他和家人去丛台公园游玩,将车停在了中华大街与丛台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当他取车时,发现后保险杠有剐蹭的痕迹,由于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遂向停车场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可得到的答复简洁明了——“慨不负责”。

  据了解,邯郸市区停车场“只收费不担责”并不是个别现象。在陵园路中段一处收费停车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如果当时看到肇事车辆,只能将其拦下留好证据,但不会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停车场的具体管理职责,邯郸市有关部门解释说,停车场目前收取的是“占地使用费”,不包含其他的费用,也就是说不承担车辆受损、财物被盗等责任,工作人员只负责友情提示,向公安机关提供影像资料等。

  李先生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车辆,与停车场理论又败下阵来,只好自认倒霉。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杨科朋律师认为,如果车主将车辆存放于收费停车场,双方相当于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其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等,找不到肇事车辆或人员时,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凡是单方面不适当地减轻一方责任,而加重另一方义务的,如提示“责任自负”等,在法律上则视为无效。

  来源:燕赵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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