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峰峰矿区部分省道路段
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
通 告
为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治理交通拥堵,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以下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 邢峰公路(S222省道)南八特村口(69公里+571米)至北八特村口(71公里+268米)道路两侧,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二、 邢峰公路(S222省道)孙庄路口(88公里+077米)至天主教堂路口(91公里+047米)道路两侧,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三、 永峰公路(S211省道)牛儿庄桥(43公里+618米)至大社镇战备桥(49公里+091米)道路两侧,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四、 邢峰公路与景观大道灯光岗至响堂寺游客中心两侧,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五、 响堂寺旅游路全线道路两侧,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峰峰矿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0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