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公告如下:
一、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二、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
三、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
四、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五、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为保证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已建立完善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各发布单位应当对传播的气象预报信息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信息发布与传播进行监管,一经发现或收到举报,将依法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另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河北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可登录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在气象局信息公开内容中查看。
特此公告。
邯郸市气象局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