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惩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积极畅通信访渠道,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信访人或信访群体置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各种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法惩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接待场所提出,逐级信访,理性反映问题。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
(二)在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或者到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列队行进、打标语横幅、穿状衣、呼口号、散发诉状、张贴、摊摆大小字报;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四)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堵公务车辆,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五)以任何借口堵占公路、铁路、城镇街道,设置路障,拦截车辆和行人,阻断交通,扰乱交通秩序;
(六)侮辱、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及接待场所;
(七)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采取极端闹访、持续缠访等手段故意制造社会影响;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借机敛财;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要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制造社会影响,或者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在社会上或者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同一诉求多人(五人以上)以信访为名进行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制止、劝离、命令解散,经劝阻无效的,强行驱散或带离现场。
五、对违法信访人员,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上访的犯罪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上访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