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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邯山区电动车与大货车碰撞死亡事故警示案例

来源:邯郸市交警邯山大队编辑:保存2017-08-05 1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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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们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为警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近期,小编会筛选辖区两年内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披露,以示警示!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017年04月24日12时45分许,刘某某驾驶鲁DG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河北省邯郸市刘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留庄村口南侧时,与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

  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

  刘某某、李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上传视频大小影响,同时为了突出警示效果,我们仅截取了行车记录仪视频中车辆发生碰撞瞬间的片段,实际在行车记录仪视频前半段,导航系统已经语音提示车辆已超速。“十次事故九次快”,这句话充分概括了车辆事故与车速的内在联系。如今超速驾驶已成为公路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超速驾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车毁人亡。同样,醉酒状态下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因为醉酒状态会导致驾驶人存在视觉障碍、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触觉能力降低等情况的产生,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大幅上升。因此,邯郸交警邯山大队提醒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勿超速、勿酒驾醉驾,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一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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