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棘针寨乡一读者:身上被人抹粪 法院为啥不管
我与邻居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拆除其侵占的东西长16米、南北宽4米的公用出路上的建筑物。为啥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还有,因为纠纷发生冲突,发生了对方往我家人身上抹屎的侮辱行为。可法院对此却不予立案,这是为什么?
邯郸市魏县棘针寨乡 姜某
针对姜某给河北农民报来信反映的上述问题,魏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答复:
没有公然侮辱 不够刑事处罚
姜某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其宅基位于被告宅基南侧,大门朝东临大街。被告宅基位于姜某北侧,大门朝北临大街。双方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均无宅基地使用证。
我院认为,姜某现有宅基东临大街,且宅基大门朝东,交通非常方便,被告未影响到其通行权利。庭审中姜某称其还有一片宅基北邻争议通道,使用该片宅基需要经争议通道通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现居住的宅基地均无宅基地使用证,姜某现住宅基东临南北大街,通行方便,被告的建筑物未影响其通行权益。故姜某要求被告拆除侵占东西长16米、南北宽4米公用出路上的建筑物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姜某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程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众人的面,使众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本案双方因相邻关系纠纷激化引发打架,虽然采取了抹屎的行为,但未公然进行,同时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我院建议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