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辱骂?不要再为所欲为了!
7月25日10时左右,成安县公安局成安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李红军、苏冲和治安员顾小龙、靳子山等到辖区成安镇史庄村出警时,发现本所办理的殴打他人案件违法嫌疑人侯某在现场,便向其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处理时,侯某的妻子袁X和兄长侯X上前阻拦、辱骂派出所工作人员,并对派出所工作人员实施了用嘴咬、用手抓、用砖头扔等行为,造成李红军等四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袁X、侯X的行为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袁X、侯X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