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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交警例行检查, 男子掏“警察证”求“照顾”

来源:邯郸交警编辑:保存2017-07-04 13: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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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驾车路遇民警检查,为逃避检查竟拿出“警察证”求民警“照顾”,结果被民警识破,不仅没有得到照顾,反而还被移交到复兴分局依法处罚。
 
  7月2日中午时分,防控大队人民西防控中队民警在邯郸西高速口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辆白色轿车驶入检查点,民警便将该车拦停了下来。该车驾驶员掏出“警察证”称自己也是警察,希望执勤民警网开一面。当民警接过“警察证”准备查验时,细心的民警发现该男子穿着打扮不像是警察,其警察证做工也很粗糙,色泽与正规警察证区别很大,便进一步询问其在哪单位上班,该男子称自己在某某分局工作。
 
  民警要求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据了解,该男子,河南郑州人。其交代,该“警察证”是伪造证件,本人没有任何从警经历,使用假警察证主要想蒙混过关,逃避处罚。随后,该男子被移交至复兴分局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最终,该男子被复兴分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其假警察证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一、《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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