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凡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私挂出租、线路站点字样及顶灯营运标识的,一律视为非法营运车辆。对没有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的,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严厉查处无营运证从事非法营运的“黑车”,严厉查处伪造营运证照,驻点经营的异地出租车等非法经营行为。对车站、高速站口、医院、学校、城乡接合部等“黑车”多发区域重点整治,集中打击。
合法经营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持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严禁非法串联聚集,禁止散布影响正常营运秩序的谣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市民举报非法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0310)5905535,(0310)8102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