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2014年7月2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指使崔某、赫某夫妇二人,于大名县旧治乡宋曲村南头用木棍将苏某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而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大名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雇凶伤人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雇主和凶手构成共犯。以其对受害人造成的结果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