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学民在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其母亲居住的老宅内进行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经曲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被告人孙学民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1.21×10³㎎/L,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800多倍,造成了地下水体污染。
庭审中,被告人孙学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学民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居民区内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在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将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