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烧。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棉花和其它农作物秸秆)。
二、支持秸秆还田、秸秆沤肥等秸秆综合利用。对暂未利用秸秆实行集中堆放,专人看管。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坑等水源之中;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树下乱堆乱放。
三、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2000元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1000元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
致使树木受到损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七、凡在我市从事收割作业的机具,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
秆切碎,确保麦茬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公分。对留茬高于15公分的机手,农机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市和各县(市、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3015087(市禁烧办),3111193(市环保局)。
十、本通告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