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保金、许同军、常东义分别系魏县牙里镇侯西村、牙北村、东侯村居民。经法院查明,2016年5月11日,常保金等3人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魏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定魏公路延长线双井南延至侯西村、东侯村、牙北村的征地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补偿、农业人员的安置、青苗补偿等相关文件及信息。
当年5月13日,魏县人民政府签收,但以原告方请求并非被告单位职责,没有答复义务为由未予以答复,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之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之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被告魏县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至原告起诉时仍未对申主人进行公开或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程序,其答辩称涉案“定魏公路改造工程”并非其职责,其不应予以答复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以支持。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常保金、许同军、常东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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