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机动车尾气监管权下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实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流程再造、优化服务。目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正在加强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督查管理工作。
今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管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管理,并确立相应内部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实用手册》进行管理。